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主体实施,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将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是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数额不大或数额虽大,但可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口头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有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手续才能成立或生效,包括公证、见证、审核、登记等。
3.其他形式:
1)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可以认定有效。如继承法承认录音遗嘱有效力。
2)推定形式。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3)沉默形式。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赠则表示放弃。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重点)
|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 和 要式法律行为 |
有偿法律行为 和 无偿法律行为 |
诺成性法律行为 和 实践性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 和 从法律行为 | |
| 分类依据 | 是否由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是否必须依一定方式为之 | 以其有无对价为标准 | 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 | 以行为与行为的关系 |
| 分类 | 单方:如遗嘱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 有偿法律行为:乙方支付一定对价的法律行为。如 货物买卖合同。 | 诺成性: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 主法律行为:能够独立存在,不易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
| 双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行为 | |||||
| 不要式: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性或程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如 一般买卖合同。 | 无偿法律行为:区的利益无需支付对价。如赠与合同 | 实践性: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药检。如保管合同。 | 从法律行为:反之。如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 ||
| 多方: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协议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2.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不管有无行为能力)可多方。
2)意思表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不管真实性。
3)标的。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不管其合法性。
(二)特别成立要件
除符合上述三条件外,还须符合某些特别的要件。
如实践性法律行为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要式法律行为须采取约定的特别形式才能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所具备的法定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须有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3)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实的。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
| 概念 |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
| 特征 | 1)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 须是不能确定的事实。 3) 须为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条件。 4) 须为合法的事实。 | |
| 类型 |
1、 延缓条件与接触条件 (根据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 |
2、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根据作为条件之事实的内容不同分类) |
| 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 1)积极条件,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积极的)为内容的条件。 | |
| 2)接触条件,已经成立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生就时,效力消灭。合同法 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2)消极条件,指以不发生(消极的)为内容条件。 | |
|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 概念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
| 特征 | 所附的期限必须是将来肯定发生的客观事实。(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 |
| 类型 |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期限对民事法律所起作用不同) |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
| 1)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行为已经成立,但期限未到不发生效力。 | 1)确定期限,指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其到来的日期是确定的。 | |
| 2)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 2)不确定期限,指所附事实,其发生是确定的,但到来的日期不确定。 | |
|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
| 除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对生效有特别的要求。如 遗嘱行为 需要有自然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生效。 |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概念:是指不具本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特征: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外,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双方的),只有单方法律行为才属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b)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3)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
3)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作价偿还。
b)赔偿损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
c)追缴财产,恶意串通需追缴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2.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民事行为,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权力成为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内行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依法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同样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同无效民事行为方法。但追缴财产一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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