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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五: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五: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六章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参加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拥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特征:
  (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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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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