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四节技术合同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技术合同除受《合同法》的调整之外,还受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调整,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技术合同解稃》也对技术合同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技术合同有自己独特的无效事由。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成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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