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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一章(2)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设立和变动的原因,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自主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达到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从这点讲,法律行为真正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法律行为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但现在被广泛用于法理学和其他法律学科,并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本书所说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除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以外,还创设了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办。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认识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欷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予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达对方,客观上可以被了解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作出时生效。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决议等。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多方法律行为的一种。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作为一种重要的多方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与合同行为有很多区别: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是无偿,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4)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
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武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区分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德行为成立和生效是重合的,即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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