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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资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发表时间:2013/10/31 10:52: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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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于10月19、20 日结束,预计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于2014年9月27日 综合阶段于10月18-19日开考。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资料,以备迎接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和目标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

鉴证业务----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其中:

鉴证业务----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财务报表)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管理者)之外的预期使用者(股东等)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如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鉴证对象信息:将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形成的财务报表。

(见教材P586审计报告)

(三)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1.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认定----教材P142

关注:

第一,责任方应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生成鉴证对象信息;

第二,预期使用者可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2.直接报告业务

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3.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预期使用者获取鉴证对象信息的方式不同。

(2)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可能是责任方认定,也可能是鉴证对象。此类业务的逻辑顺序是:

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

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

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3)责任方的责任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应当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责任方可能同时也要对鉴证对象负责。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了责任方认定,鉴证报告中都不体现责任方的认定,责任方仅需要对鉴证对象负责。

(4)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鉴证报告的引言段通常会提供责任方认定的相关信息,进而说明其所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说明鉴证对象、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

(四)鉴证业务的目标----合理保证、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二、业务承接

(一)业务承接的条件

第一,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获取管理层诚信

第二,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三,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

1.鉴证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上述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

(二)标准不适当的处理

1.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例如:

鉴证对象是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的内部控制),对运营情况的评价缺乏相关的标准,但可以确信的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可以以权威的内部控制规范作为标准。

2.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三)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结合教材P151)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变更原因:

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1点和第2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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