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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了解)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与前面所述立法机关相同)除此之外,注意:
1、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2、 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权
1.税款征收权限的划分
2.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征收机关 | 征收税种 |
国税局系统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 |
地税局系统 |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收的除外)、个人所得税(国税局征收的除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
地方财政部门 | 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大部分地区) |
海关系统 |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负责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务检查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五)其他税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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