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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9)

发表时间:2012/7/3 14:5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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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醌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所以,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兰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劫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为在实践中,虽然拍卖方式有助于保证公平,但有时不一定能够使破产财产}最高价格售出,而且其成本较高,耗时较长,所以,只要是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决议,就可以不采取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债权人利j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决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处分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政与工作困难。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贡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守法定的分配顺序和分法。对破产财产可以进行一次性分配,也可以进行多次分配,需视破产财产少、交价难易等情况而定。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中间分配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破产分配时,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平均期间、以同期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予以调整。这是为避免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濒临破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却对自己的工资按期照发(这些工资属于非正常收入,应当追回),或者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所侵占,损害债权人利益。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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