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苣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变化,债务人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为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已不存在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了债务清偿问;自然应终结破产程序。但需注意的是,所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必须是为债权人所自愿接受的担保,且这种担保原则上应是即期履行的。另虽然第三人或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是否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还须看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而且即将有大著务到期并无力清偿,此时终结破产程序便无意义,债务到期后很可能仍要进,产程序。
二、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
《企业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的。据此,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所以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种类向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中被公认在破产程序中可享有别除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此外,《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商法等法隹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船舶(含建中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这些:利在破产程序中均构成别除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 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其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为一般优先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先受偿权利,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主要是立法基于对社会政策、公共利益等面的考虑而设置的,目的是为破除债权人之间形式上的平等,维护实质上的社公平。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权,主要是根据债权的性质或产生原因.以体现公正义的法律理念并保障有关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实现。优先权为法定权利,当事人约定设置,不以登记或占有公示为成立要件。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优先表现为债权分配顺序的先后,而特别优先权因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则 :别除权。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立法中对特别优先权作 为系统的规定。《海商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此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签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谚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特别优先权《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汔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巨家对“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此珂权利也属于优先权。这些特别优先权均构成别除权。
别除权与职工劳动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穿的特别规定确定。别除权人为及时获得清偿,可以在处置担保物时将对担保物写有优先于别除权受偿的职工劳动债权全额提存,在不影响该债权清偿的前提下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为两人以上时,对职工蔓动债权的责任按照各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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