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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内容
定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特征:从以上定义归纳出三个方面:
1.回收的金额是固定或是可以确定的,到期日是明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定是债券投资。
2.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3.非衍生的金融资产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属于套期保值,执行的是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如果是投机的,则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由此,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非衍生金融资产。
注意一:企业不得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注意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理解为当市场上出现对企业不利的情况时,企业会将债券对外出售,也就表明企业没有意图持有至到期。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比如金融危机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注意四: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新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实务或是考试中通常指的是10%),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比如500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卖掉了50万,达到了10%,那么剩余的450万就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结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其摊余成本,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可能有差额,这个差额一律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管公允价值是高于摊余成本还是低于摊余成本。
注意:下列情况例外(即不需要重分类):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核算
1.初始计量:三个要点
(1)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有三个明细账,即“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
通常情况下,初始计量涉及到的主要是“成本”和“利息调整”这两个明细账,“成本”明细中始终登记的是面值,支付的银行存款是为取得投资发生的对价,包括支付的交易费用,两者的差额倒挤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交易费用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
(2)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
应收利息(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支付的金额)
假设一项债券,其面值120万,买价为85万(其中5万为已到期未领取的利息),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
应收利息 5
贷:银行存款 8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7
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3)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计算确认其实际利率,并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注意考试中的多选的备选项)
金融资产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后续计量:两个要点
(1)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法: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摊余成本 :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①扣除已收回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这个实际上指的就是利息调整的摊销,也就是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与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即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
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其中:
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则各期现金流入为零(最后一期除外)。
摊余成本的计算过程就是“投资收益”、“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各个账户期末的处理过程。
期末会计处理相关分录:
①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价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账面余额)
——利息调整(或借方)(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账面余额)
贷(或借):投资收益 (差额)
注意:中途处置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时,剩余部分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或借方)
——应计利息
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重分类后,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日,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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