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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3

发表时间:2012/11/5 14:3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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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表3-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

登记生效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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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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