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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2)

发表时间:2012/8/16 14:3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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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错处理

电子支付业务常会出现差错,一旦发现差错,应当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专门就差错处理事项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差错的记录管理。银行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2.差错的补救。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出现差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救:

(1)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2)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3)客户的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4)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少客户损失。

(5)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它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二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取补救措施。

(6)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差错的责任承担。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以及一般法巨归责原则,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出现差错时,应当依照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1)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生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告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3)因客户原因造成自身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损失责任。

(4)因银行(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客户共同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茛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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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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