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殁有关规范性文件,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该种方式实际也包括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加以说明。
一、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入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顼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对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对在汇人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人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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