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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4

发表时间:2013/1/16 11:1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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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提示:(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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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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