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三章(3)

发表时间:2012/6/1 13:45: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十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禁止擅自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司法解释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二章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考试培训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5页,当前第4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