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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二章(7)

发表时间:2012/5/21 12:01: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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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指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所以对上述行为做出另行规定,是因为该行为很难体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精神。在通常情况下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的营业额可能还会大于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所以该混合行为不宜采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办法,而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比较适宜。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商贸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本企业以外的运输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业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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