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七节增值税基本原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对这种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或多缴税款的现象。
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17%或13%髙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髙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厲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上述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金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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