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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5/31 14:3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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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也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一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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