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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CPA《经济法》旧制度考试真题(7)

发表时间:2010/6/29 9:24: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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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2.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与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1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B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期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限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100万股,均价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1)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1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2)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8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
(2)从1月8日至1月9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拟购甲公司35%股份时,是否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C是否有权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终止上市后,C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并说明理由。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1亿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E请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D股票买卖收益254万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应当进行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另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乙、丙同受A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为6%,超过5%,所以此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题目中是在1月5日达到5%,则“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则在这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而本问是针对“1月8日至1月9日”间的购买股票行为,此时已经超过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另外,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本题中,乙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果,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第一,要约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二,“优惠收购价”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对于个别股东进行优惠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有权撤回预受要约。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期限届满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6)C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所以C的要求符合规定。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题中,乙公司在1月7日已经持有甲公司股份5%,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内幕信息知情人,D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乙公司1月9日方进行公告,而D的行为发生在1月8日)购买甲公司股票,是内幕交易,不符合规定。
(8)E请求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丙公司在禁售期内买卖股票,不符合规定,但是应处以罚款,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9)E请求收回D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这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注意:本题题目编写错误,第一问的问题应该是“2009年1月5日前”,第九问应该是“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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