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9月28日、10月19.20日开考,根据最新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科目《税法》辅导资料,以备迎接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一般规定 |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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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 (八项)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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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营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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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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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法定免税项目7项 |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 |
|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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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 优惠方式 |
优惠项目 |
| 免征 |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
| 即征即退 |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
| 即征即退50% |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政治税优惠的规定(2009-1-1至2010-12-31):①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共产党、各机关、军事部门、新华社、专为儿童、少数民族地区报纸、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及列名的新疆印刷企业印刷业务。 ②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
| 批准状况 |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
缴纳税种 |
所属项目 |
| 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金融业 |
|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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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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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 |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5)见课本36-37页,略。
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劳务:月销售额1500-3000;按次纳税:每次(日)150-200。
放弃免税权:书面声明,备案;不得选择项目免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可开具专用发票;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 划分标准 |
年销售额的大小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
| 会计核算水平 |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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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划分标准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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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认定权限 |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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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