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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四章(3)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收资本制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2)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作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但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并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4)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缴纳方式随出资形式而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予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有关公司的名称、住所已在本章有关部分作了说明,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将在本节组织机构部分作说明,这里仅说明公司章程的问题。
(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一个法定性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一个体现公司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的文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定,主要是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此外,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足,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予章程之中的内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直程序与前述公司的设立登记部分说明的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仅就公司设立登记后的有关内容作一些补充说明。
1.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公告后,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
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
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出资事项而设置的簿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甫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组织机构的组成也有相应的区别。以下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隼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之外必要的时间,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召开的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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