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负有以下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2)执行协会决议;(3)遵守协会纪律;(4)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5)按规定缴纳会费;(6)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7)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8)承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的任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其职权是:(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本会理事;(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4)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5)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6)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1)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3)选举本会领导成员;(4)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5)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6)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7)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8)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协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常设执行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四)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_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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