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由于这个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壻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力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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