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确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就已经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F.V.Sie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是增值税得以确立并征收最早是在法国实现的,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的按营业额全额课征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税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之先河。此后,增值税在欧洲得到推广,不久又扩展到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能得到如此众多国家的广泛认可和推选,这在世界税制发展中上是罕见的,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改革和成就。增值税得以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全额道道重复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此产生一些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注:①假定本环节均为增值额,无购进项目。
②每环节的增值额为本环节销售额减去购进成本即上一环节的销售额后的余额。
以表2-1为例,如果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将会对该商品从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每个环节按销售全额计税,其计税总值为390元。但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即其计税总值为140元。这两者的差额250元就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即第一环节的50元实际上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下将被征税4次,被重复征税3次。同理,其余环节分别被重复征税若干次。而改为按每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不论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最后销售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该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这个特点对消除重复征税、对产品的出口退税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