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里主要以美国为例,重点介绍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普通法和成文法。所谓普通法,指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所谓成文法,则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的法律。在运用普通法的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行创立新的法律先例;但在成文法案件中,法院只能按照有关法律的字面进行解释。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承担责任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的规定,要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为普通过失,要向客户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为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要向客户承担责任。因此,在普通法下,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即使是普通过失)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对客户负有法律责任。遭受损失的客户往往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的诉讼。一旦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普通法下,客户(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法院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
客户往往以普通过失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即指控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发现该重大错报,客户就有理由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客户通常基于过失原则,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员工挪用公款行为,或者高估企业资产或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种诉讼是由客户提起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当事人构成了共同关系。在大多数案件中,挪用公款的人都被当作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然而,到挪用公款被发现时,挪用公款的人往往花费掉了非法取得的财产,无法支付法院判决要求赔偿的金额。因此,客户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予以赔偿。
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相对过失原则。也就是说,将客户的过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在比例分配基础上进行比较,所有当事人将根据各自过失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值得指出的是,采用相对过失原则的多数州也同时适用某种形式的连带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请求权人可以从任何有责任的被告那里主张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而不必考虑被告过失比例的大小。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其他被告没有财产或参加保险,只有注册会计师可以赔偿,通常因其“深口袋”而对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指控时,通常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进行抗辩:
一是无提供服务义务。无提供服务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没有隐含或明确的服务合同。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的是审阅或编制财务报表服务而未提供审计服务,如果客户以员工挪用公款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诉讼,注册会计师可以辩护,由于没有提供审计服务,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工作,上述服务不足以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因此,注册会计师举证无提供服务义务的通常做法,就是利用业务约定书。许多专家也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定业务约定书,是注册会计师减少不利诉讼的有利手段。
二是审计中无过失行为。审计中无过失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只要审计工作是恰当的,即使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也不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如果要求发现所有的错报,实质上将其置于财务报表担保人的地位。
三是共同过失。共同过失,是指原告受到的损失是由于他本身同样具有过失而造成的。如果客户自身的行为,或者是导致索赔损失的基础,或者干预了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共同过失为由进行抗辩。比如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客户的现金短缺而具有过失,但客户由于没有设置适当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就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的抗辩实际上也是表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并非客户受损的直接原因的一种方式。这种抗辩在美国视司法管辖区域而定,在某些州或许会减少甚至全部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是缺乏因果关系。如果客户指控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客户的损失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例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约定的日期成审计工作,客户指控由此导致银行未能按期发放一笔贷款。如果客户以此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关损失,注册会计师可以缺乏因果关系进行辩护。
二、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
在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除了可能被客户提起诉讼外,还可能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者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供应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等。如果第三者由于信赖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受益第三者这个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客户委托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客户之所以能够取得归因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的损害赔偿权利,源自普通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具有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客户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害赔偿的追索权,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许多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有责任呢?这在普通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代理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代理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它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系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院(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过失程度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财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随章练习题汇总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