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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三章(3)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主要的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合作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外国合作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作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有以下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丈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一)合作企业的协议
合作企业的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协议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协议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作企业的合同
合作企业的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合同对于调整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
关系,保障合作各方的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伐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合同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合作企业的章程
合作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的章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3)舍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工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1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正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投炎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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