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销售一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同时两个月前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元,押金23400元,购销双方约定,两个月归还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但购货方违约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该化妆品厂2008年5月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合计为( )元
A 343400 B 343910 C 950510 D 949400。
答案:D
解析:化妆品逾期未收回的押金应计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租金在发生时即2008年3月份计入价外费用。
应纳增值税=(2000000+23400÷1.17)×17%=343400元
应纳消费税=(2000000+23400÷1.17)×30%=606000元
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343400+606000=94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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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