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中国公民,1995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00元,取得搞酬收入5000元;当年还从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从日本取得利息收入4000元。该纳税人已按美、日两国税法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和600元。其自己计算应补交的所得税为:5000×14%(8000-800)×12%+4000×(1-20%)×20%-1500-600=680(元)
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其应补交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并计算正确的数额。
答案:
该补交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错误。错误之处为:
①未计算工资薪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②取得稿费、特许使用费、利息收入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与适用税率错误③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不正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
12×[(30000/12-800)×10%-25]+8000×(1-20%)×20%+4000×20%+5000×(1-20%)×20%×(1-30%)=4380(元)
在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
美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限额=8000×(1-20%)×20%=1280(元)
日本的利息收入的扣除限额=4000×20%=800(元)
在美国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扣除限额220元,不能从本年度扣除。在日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部抵扣,并补交差额。
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为:4380-1280-60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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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