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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3/7/24 15:38: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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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的公司的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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