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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发表时间:2013/1/16 11:18: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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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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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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