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利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农业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故未纳入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广。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较广,在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之一,在于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而级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占有土地位置优越的纳税人可以节约运输和流通费用,扩大销售和经营规模,取得额外经济收益。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对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也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1 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1/3,乙荽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500平方米(1500×1/3)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 000平方米(15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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