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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三章(1)

发表时间:2012/1/12 14:42: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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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一章(1)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财产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其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中国

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熙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这种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人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商投赍企业酌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事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

1.生产经营计趔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圈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2.资金筹措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并有权依照规定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

3.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其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4.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铺售产品。

5.外汇收人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外汇收入_外国投资者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配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6.劳动用工管理权。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劳动用工管理自主权,但对职工的雇用和解雇、工资形式、工资标准、福利、劳动保险和奖惩措施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a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蕾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会不时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些指导目录就各行业以及各行业的具体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作了明确规定。本书仅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的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加以说明。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北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财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方投资者用外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在实践中,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中方投资者一般以现有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投资。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耍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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