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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讲义2

发表时间:2013/12/10 10:59: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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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阶段:2014年8月23日 专业阶段:9月13-14日开考。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资料,以备迎接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理解、考点)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4个)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理解、考点)(6个)

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因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其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征税方: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法律关系内容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保护形式如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等的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11个要素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1)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

(2)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①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

②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3)由于存在税收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是不一致的,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一定最终会负担税款。

(4)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扣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代收代缴税款(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

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具体的征税范围)

(1)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不同税目往往对应着不同税率和不同的征免规定。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如营业税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

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全率累进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

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

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

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

(1)定义: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各税种纳税期限、结算缴款期限与滞纳金计算的关系。

(2)相关的三个概念: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②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③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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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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