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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一章(4)

发表时间:2012/5/22 13:37: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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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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