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杈(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1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市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都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两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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