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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1

发表时间:2013/5/2 11:2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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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提示: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并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符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AD正确;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选项BC错误。

3、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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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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