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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法基本理论1

发表时间:2013/1/6 16:06: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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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一、税法的原则(新增)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纳税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都做规定】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当税负相等,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等。】

3.税收效率原则

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国家征税】,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其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规定优于税收征管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2008年某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100*0.33,2010年税务机关发现,按照100*0.33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税收征管法罚则发生变化,按照最新的】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纳税人先交税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注意:税法基本原则与税法的适用原则内容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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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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