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
1.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向其出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仑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与代理关系有所不同。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办理委托事项的前提,办理委托事项的形式有多种,代理只是其一,行纪、居间等也都是由委托关系产生的。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则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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