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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之消费税法考点(1)

发表时间:2013/8/1 15:01: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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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地复习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祝考生能够顺利地通过考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BC)。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答案解析』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其中两个环节比较特殊:

(一)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业务中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计算: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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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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