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 | 要点 | |
基本塬则 | 1.税收法定(核心) |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定、要素法定。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塬则和税务合法性塬则 |
2.税法公平 | 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 |
3.税收效率 |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 |
4.实质课税 |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 |
适用塬则 | 1.法律优位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 | 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 | |
3.新法优于旧法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避免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
6程序优于实体 |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 |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塬则;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
权利客体 | 征税对象 |
关系的内容 |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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