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知识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税、免税
1.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知识点: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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