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一、税目、税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变态题]现行税法规定,资源税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2004年考题)
[2006年考题]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BCD)。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末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相关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一、税目、税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变态题]现行税法规定,资源税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2004年考题)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末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相关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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