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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章(2)

发表时间:2012/8/16 13:47: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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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承诺合同中的工作成果珂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约定电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因承搅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订立合同后其如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承揽合同,故《合同法》虽将其作为一类有名合同规定,但仍强调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规避招标程序、中标后订立“阴阳”两套合同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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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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