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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之外的结算

发表时间:2019/11/20 10:58: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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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

知识点2:汇兑

一、汇兑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比较“汇兑的撤销”和“汇兑的退汇”

(1)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2)汇兑的退汇,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知识点3:托收承付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例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是( )。

A.商品交易取得的款项

B.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C.因寄售商品而产生的款项

D.因运送商品而产生的款项

【答案】C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4.逾期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点睛:逾期付款的处理经常以计算型选择题考查。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9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1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答案】A

【解析】发出通知的时间是5月15日,承付期3天是从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16、17、18日共3天,承付期满后到18日,5月29日存入3万元,资金的缺口是2万,赔偿金的比例每天是万分之五,逾期的天数为11天,从19日到29日共11天。11天×2万元×5/万=110元。

5.拒绝付款应当注意的程序性规定

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知识点4:委托收款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具体而言: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

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有不同: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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