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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14

发表时间:2013/5/10 13:53: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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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地复习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祝考生能够顺利地通过考试!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教材例题:【2-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09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折扣的应纳税额

(6)计肯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肯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 5.85÷(1 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 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 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17÷(1 17%)×17%×5=0.85(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 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 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 4.25 3.74 0.85-10.62-3.4=9.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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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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