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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知识点2

发表时间:2013/5/28 11:5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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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地复习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祝考生能够顺利地通过考试!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经典例题】 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规 定注 释

征税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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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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