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取得该经济利益是该其他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雇员所享受的权利(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就不应视为损害了独立性。然而,如果该其他近亲属拥有或取得了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在股票期权中,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和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同时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但如果该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如果该利益对任何一方是重大的,并且审计客户可以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处置该利益,或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拥有这种重大利益的成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利益,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应当确定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亲密关系或外在压力威胁。是否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该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广泛持有;
3.该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4.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工作。
(十一)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其他近亲属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如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员(除非参与程度极低)以及上述人员的其他近亲属,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利益:
1.受托人及其其他近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信托业务的受益人;
2.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该信托并不重大;
3.该项信托业务不对审计客户产生重大影响;
4.受托人及其其他近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与审计客户经济利益有关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十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乖J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1.除前述涉及人员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或其其他近亲属;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这些利益是否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取决于下列因素:
l.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营运结构和上下级关系;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所有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