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精选讲义,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作为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相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房地产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后转让均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房地产租金收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应当缴纳营业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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