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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新制度《经济法》试题及解析(6)

发表时间:2010/7/17 8:56: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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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若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下持卡人无特别约定,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但在特定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况的有( )。
A.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B.已向持卡人开通了电话查询业务
C.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持卡人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D.已向持卡人开通了网络账户查询业务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二章的“银行卡发卡银行的义务”知识点。
2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元宝,下列几类账户中,开立时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二章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知识点。
2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三章的“票据签章”知识点。
24.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三章的“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知识点。
2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三章的“票据记载事项”知识点。
26.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甲复制乙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B.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乙的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丙证明了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商品的提供者
C.未经商标注册人乙同意,丁更换了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D.戊擅自制造乙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卖给第三人庚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此选项C是“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又投入市场”,不构成侵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四章的“商标权侵权”知识点。
27.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均沾的垄断协议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垄断协议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十五章的“豁免的垄断协议”知识点。
28.下列各项中,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的有( )
A.只限家庭内部直系男性亲属知悉的某祖传中医验方
B.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某产品结构,但相关公众很容易通过观察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而直接获得
C.某著名连锁经营快餐店的店堂装饰、营业且具样式、营业人员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D.某著名二人转演员的艺名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选项A属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性和保密性的特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选项B不具备秘密性,不是商业秘密,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选项C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受其保护。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4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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