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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五章(6)

发表时间:2012/1/14 11:18: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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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五章(6)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因此,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见前述持续信息公开一节中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贯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这是一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见前述持续信息公开一节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一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武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该概念是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所采用的概念。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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