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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1/12 15:21: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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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五章(2)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的形式,这里介绍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也适用其他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股票发行形式,本节对此不作说明。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特定人”即指不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僮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人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购股票。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被确认的有效申购即为买入股票,未被确认的申购即为申购失败,冻结资金返回申购者账户。为了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埋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按照规定配售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人将其余股票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确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股票发行的核准是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蚕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其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即可进入股票发行程序。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尽相同。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价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咏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③发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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